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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该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中国各驻外使领馆将按规定为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办理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不再办理护照延期。

  特此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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